以案说责案例心得体会通用5篇
写心得体会不是要求真情实感嘛,通过简略的概括个人的思想,才能将一篇心得写的出色,下面是范文社小编为您分享的以案说责案例心得体会通用5篇,感谢您的参阅。
以案说责案例心得体会篇1
一、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坚定的理想信念
毛泽东同志指出: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高xx等领导干部自毁前程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其中思想意识的蜕化是内因,也是主要原因。他们放松了政治学习,忽视了主观世界的自我改造,丧失理想信念,必定会被金钱和权力迷失方向,理论上的糊涂就会导致政治上的动摇,政治上的动摇必然失去正确的目标方同,失去健康向上的工作生活态度,必然栽跟头。一个民族需要一种精神力量,一个人需要有一点崇高的理想和追求,反之就难免会被各种诱惑所俘虏。用反面典型警示自己,其目的就是让人不重蹈覆辙,而最根本的就是要加强学习。当前,我们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大发展的时代,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更新日益加快。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领导干部的知识水平、理论修养和领导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社会的深刻变化,我们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切实把学习作为自已终身的任务,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积累,不断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同时,坚定理想和信念,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地位观和权力观,忠实地源行三个代表,筑牢思想上的防线,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二、正确运用手中权力,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公安机关担负部分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职能,又具有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违法犯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身强制权。我们要正确认识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要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高xx等参加公安初期也是认真履责,扎实工作的,但随着权力和地位越来越高,周围的赞扬和吹捧越来越多,他们的头脑也越来越不清醒,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最终从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蜕化变质为人民的罪人。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一个人面对各种诱感,最大的敌人是自己,要经得住考验,迈得过关口。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领导干部作为组织的一员,既有监督的权利,也有接受监督的义务,自己不论在工作上取得多大的成绩,都应首先归功于党,归功于组织,任何人离开了党的组织,离开了领导集体,离开了人民群众的交持无成,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的大小与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是密切相联的,无论在什么岗位上掌权,用权,都要想人民群众所想,急人民群众所急,办人民群众所属,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些,坚定不场地准护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无私无畏地商一切损害群众权益的现象作斗争,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
三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以案说责案例心得体会篇2
近期,接连发生了几起安全事故,楚雄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6”人身触电事故,昭通供电局“6?4”恶性误操作事故,楚雄州电力工业公司“69”人身触电事故,曲靖供电局110kv富源变电站“64”人身触电事故。针对这几起事故,各级领导、各部门高度重视,对事故通报进行了层层传达落实,并要求深刻领会,反思深层次原因,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曲靖供电局要求在全局员工中开展了“把好安全关,守住生命线”为主题的安全大讨论活动。
我在学习了事故通报后,心里非常震动,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我在想这些事故为什么会发生呢?是人的原因还是制度的原因,公司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已非常完善,发生事故的原因主要是人的原因,是“违章、麻痹、不负责任”的具体体现。
“违章、麻痹、不负责任”充分诠释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违章”就是不按规章制度,不按操作规程来做事,凭自己的个人主观意识来做事,久而久之就变成了习惯性违章;“麻痹”则是进一步违章,未认真分析工作过程中的所有环节,不认真履行工作流程和规程,总认为自己这么做没什么大不了,自己是对的,图方便、图省事,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就表现在多方面,管理上的不负责任,监督上的不负责任,具体工作者的不负责任,即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到位、执行不到位。
安全工作天天抓、天天讲,为什么还会出安全事故呢?“违章、麻痹、不负责任”充分体现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我们有的人思想麻痹,开小差,放松了安全意识,就进行了违章作业。这是一种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对自己,对同事,对领导,对公司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家人的不负责任。你有没有想过,如果因为你的不负责任,导致了安全事故发生,会给同事、领导、家人带来多大的伤害,会给公司的财产带来多大的损失。
所以,我们在工作时,一定要牢记安全,坚决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安全敌人作斗争,“常怀责任之心,常行责任之事”做安全生产明白人,认真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监督,不放过任何细节和小事。安全无小事,用我们认真的责任心来换取持续的安全无事故。
以案说责案例心得体会篇3
2006年1月,当时66岁的暨南大学附属广州复大肿瘤医院总院长——徐克成被确诊出肝癌,刚得知这个消息的时候,徐克成也难以接受。
但是后来他觉得自己怎么也不能轻易放弃,并积极接受治疗。如今15年过去了,81岁的徐克成身体依旧健康,不仅癌症没有复发,而且还带领自己的团队首创了癌症冷冻疗法,并治愈了许多肿瘤患者。
徐克成在多次公开讲话都分享了自己的抗癌心得,以及自己对于癌症治疗的看法,小艾在这里为大家整理了徐教授的3个观点。
(图为徐克成)
据2013年全国肿瘤登记中心的调查结果,我国每年癌症的新发病例在300万以上,其中大多数癌症的发病原因与不良饮食有关。
此外,徐克成也分析道,不良的饮食习惯容易引发消化系统肿瘤、乳腺癌等癌症。
早前,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公布了致癌食物的“黑名单”,腌制、烧烤、熏制、油炸、霉变等食物纷纷上榜。
肉类在烧烤前如果腌制不当,会产生大量亚硝酸盐,烤焦的肉类和熏制食品都含有强致癌物苯并芘,这些物质在空腹时吃会直接触碰胃粘膜,使人患胃癌的几率比人群平均率高出约二十倍。霉菌污染的食物会产生黄曲霉菌素,其毒性是砒霜的68倍,比氰化钾剧毒物还要毒10倍,是目前已知最强的致癌物质。
徐克成表示,抗癌怎么吃也是一门学问,关键是记住一个字——“杂”,不需要过度忌口,不过也要控制好摄入量。
世界癌症研究基金将抗癌食物分为三层的金字塔结构,建议粮谷、薯、豆类以及蔬果、坚果可以摄入35%~40%;鱼肉、蛋、奶占18%~20%。
还有燕麦、亚麻或亚麻籽油、卷心菜等都具有抗癌作用,可以适当食用。
说到癌症治疗,很多人患者首先会想到手术,但徐克成表示:“不是所有癌症患者都适合接受手术。”临床数据也显示,只有20%的患者能够接受手术治疗。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内科副主任徐兵河表示,对于晚期的癌症患者而言,如果采用手术容易加重疼痛,使患者更加虚弱,因此医治肿瘤不能不能一切了之,需要综合患者的身体状况来制定治疗方案。
复旦大学肝癌研究所所长汤钊猷介绍说,仅仅切除病灶是难以根治肿瘤的,一刀切很有可能致使肿瘤疯狂增长,而且由于癌细胞具有游走特性,切除后依旧有复发的可能。
可见,虽然目前手术是治疗癌症相对有效的根治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患者都适合采用手术医治,例如以下5类:
对于无法进行手术的患者,徐克成则建议,可以利用其它传统技术和高新技术进行综合治疗,例如放射治疗、靶向治疗、中西医结合等多种方法,具体采取哪一种需要因人、因病而异。
徐克成在患癌期间放弃接受化疗,原因是在他从医期间,发现大部分肝癌患者在术后一年或两年,甚至一两个月会出现复发的情况,而且复发的肿瘤还是成群布满整个肝脏。
加上他用近十年的时间对4700多例关于胆管细胞性肝癌的上千篇论文进行研究,得出了结论:“术后辅助性化疗或放疗对肝癌不显示是有益的。”
根据20世纪末世界卫生组织基于全球癌症的治疗数据统计,只有18%可以通过放疗医治,且仅5%是可以通过化疗医治。
不过,客观地说,这也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不同的癌症患者来说,是否做化疗建议根据三种情况决定:
癌症的类型对化疗效果影响很大,如化疗对甲状腺癌、脑癌、皮肤癌等癌症治疗作用不大,而对白血病、淋巴癌等癌症的治疗效果较好。
对于早期的癌症患者来说,手术治疗是首选的方式;但晚期癌症患者大多已经发生扩散转移,只能通过化疗的方式延长生命期限。
化疗对于治疗肿瘤有积极意义,但若过度化疗很容易导致严重副作用。因为化疗容易伤及正常细胞,引发头晕、恶心、脱发等副作用,因此免疫力较低的患者不适宜采用化疗手段。
总的来说,徐克成教授的观点让我们了解,抗癌可从日常饮食习惯上进行,而癌症治疗的方案则需要根据不同的病人体质和不同的病情进行选择,不能一概而论及盲目跟风。
癌症是人类健康的一大杀手,抗癌从来不是轻易的事情,需要从根源做起,积极运动、均衡饮食、保持乐观心态、选择合适的治疗方式才是正确之举。#科学真相##向癌症说不##谣零零计划#
参考资料:
[1]《肿瘤医院公布六大致癌食物,你吃了几种?》.健康时报.2015-01-04
[2]《抗癌食物也有金字塔》.健康时报.2017-03-10
[3]《癌症晚期动手术需谨慎》.中国新闻网.201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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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责案例心得体会篇4
我很高兴我没有错过这个关于建筑安全的研究。从建筑施工中各种安全事故的视频和新闻中,我进一步加深了在建筑施工中多休息的想法。安全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我们千万不要因为经常被提及而感到厌烦。这个话题应该是永远的,我们一点都不能放松,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只有一次生命,所以要注意安全。
就像我们工地大门口的标语“快乐上班,安全回家”一样,施工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高楼、各种大型设备、高空不慎坠物,都是对我们安全的威胁,必须引起重视。施工过程中注意安全是大家经常提到的话题。但是在工作中,我们经常会因为时间的关系而放松对这次事故的关注,觉得没见过就不关注开头,很危险。这段时间我没有关注这个区域。很高兴这次的建筑安全学习会让我清醒了。这段时间我忽略了安全问题,思想松懈。这在我们的建筑施工中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幸运的是,我参加了这项研究,否则如果将来有什么难以想象的危险,我会后悔的。
安全事故对一个家庭和公司来说都是巨大的损失。可能公司只亏了一点钱,但对一个家庭来说是相对的伤害,更严重。因此,建筑安全必须得到重视。施工中,不仅公司要加强监督,不定期检查,施工人员自身也要有安全的意思。不管公司有没有检查,他们进入施工现场都必须带安全帽。如果他们不穿,就不能进入现场。在施工过程中,他们还必须检查施工设备,安全绳是否牢固,施工机械是否完好,自己的施工场地下是否有人等等。
我们每个人在施工中都必须遵守施工队的各种规定,不能有任何松懈的思想。同时一定要有很强的思想认识,注意安全。同时,当其他工人不注意的时候,我们应该提醒他们。如果对方不在乎,我们也可以向施工队安全员举报。这不是又一次告密,是对自己安全负责的表现!
以案说责案例心得体会篇5
债权法参考案例
hypo 甲为一老中医,自己开有一家诊所。乙为一家大医院,与甲签订雇用合同,除约定薪金外,并约定甲受雇于乙期间不得再开诊所。
hypo 甲、乙各有一块鱼池,彼此毗邻。甲之鱼池地势较高,水较浅;乙之鱼池地势较低,水较深。因天降大雨,两鱼池中间的隔坝被冲垮,甲池中之鱼大部进入乙之鱼池。hypo 甲之邻居乙外出打工久未回家,其房屋因连遭暴风雨袭击,损坏严重,乙乃雇人帮其维修,花去维修费2000元。
hypo 甲开车不慎将乙撞伤,致乙花去医药费3000元。hypo 甲之雨伞丢失,被乙拾得。q:上述五种不同法律事实,分别会导致何种具体的法律效果?这些法律效果有何共同之处?
王某在某车站购买了回家的车票一张,车票上只注明了车次,没有注明开车时间。王询问售票员,售票员让其自己查看客车时刻表,客车时刻表上注明该车下午3:00发车。但车站在3:00通知乘客该车将晚点,具体发车时间难以确定,乘客需要等待。下午4:30,该车仍不能发车,车站亦不能确定具体发车时间。王遂到车站附近一餐馆吃饭。4:50王某返回时,发现该车已经离开。王找车站交涉,车站称已告知乘客等待,王某擅自离开,对造成的后果应自行负责。由于该车是当天回王某所在地的最后一趟车,王某因担心第二天上班迟到影响工作,遂租了一辆车回家,花去两百元。q: 王某的损失应由谁负责?理由是什么?
hypo
甲、乙是邻居,共同向丙购买雏鸡1000只,每只1元,约定3个月后付款。甲、乙各分得雏鸡500只。当丙3个月后讨要货款时,甲、乙均称雏鸡体质太差,已经死亡过半为由,拒绝付款。
q: 丙应分别向甲、乙讨还货款,还是可连带的向甲、乙讨还?
hypo 甲乙在一公共汽车站逗闹,甲将一候车老人丙撞到,摔成骨折,花去医药费等共4000元。丙要求甲、乙赔偿时,甲称自己只应赔偿一半损失即2000元,另一半应由乙赔偿;而乙则称自己并未撞伤丙,拒绝赔偿。q: 本案应如何处理? hypo 甲婚前向乙借款1万元,约定婚后偿还。甲婚后第三年乙讨要该款未果,遂诉至法院。甲则以时效已过为抗辩。q: 甲的抗辩能否成立? hypo
甲、乙约定由乙供应甲一批柴油,柴油标号为0号或10 号。乙在约定期限内将0号柴油交付甲,但因当地气温骤降,0号柴油无法使用,甲遂要求乙改交10号柴油,或者退货,遂生纠纷。
q: 甲的要求在法律上能否成立?为什么?
hypo 在中,设乙在合同签订后通知甲,其将交付10号柴油,甲表示同意。后因乙储藏10号柴油的油罐起火爆炸,无10号柴油可交,乙要求向甲交付0号柴油。甲以当地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使用为由拒绝接受,并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q: 甲在法律上有无理由拒绝接受0号柴油?
hypo 甲到乙自行车行选购了一辆凤凰牌自行车,价款为450元。甲因当天只带了200元,遂将该200元交给车行,约定次日将余款250元交齐后取车。但该车当晚在车行被盗。次日甲来取车时,车行无车可交。甲要求车行退款,车行则称该车所有权已在前日转移甲某,车行只是代为保管,且车行在保管上并无过失,甲不仅不能要求退款,还应补交欠款250元。遂生纠纷。
q: 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阅台湾民法第200条、《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67条第2款、《美国统一商法典》2-501(1)b)
hypo 在中,设甲乙共同向丙订购雏鸡,各分500只,甲已付款而乙未付款。q: 丙得否援引同时履行抗辩?
hypo 某居民楼住户与暖气供应公司之间有供暖合同,但部分住户因对暖气公司的服务有意见而未交暖气费,暖气公司停止向整栋楼供暖。q: 暖气公司停止供暖在法律上有无正当理由?
hypo 在hypo 中,设暖气公司是分别与各住户签订供暖合同,而不是与整栋居民楼全体住户作为一方签订供暖合同。现因部分住户未交暖气费,暖气公司对整栋楼停止供暖。q: 1.暖气公司停止供暖在法律上有无正当理由?
2.本案与hypo 有何区别?这种区别对案件的处理有何影响?
hypo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由乙给甲贷款1000万,丙商业集团作为连 带责任保证人。后甲因为经营上的原因希望向银行提前还款并降低利率。经协 商,甲偿还了部分借款,甲乙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将借款期限缩短为3个月,利率也作了调整。当甲未能偿还余款,乙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时,丙以甲乙变 更合同条款未经其书面同意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q: 丙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
hypo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建筑公司下属的第六公司(丙公 司)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还 款,银行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经查,丙乃乙之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 资格。
q: 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阅《担保法》及《解释》对保证人资格的规定:《担保法》第5 条第2款、第7-10条、第29条;《担保法解释》第17、18条。
hypo 甲乙分别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丙为一般保证人并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乙所欠甲之债务于1999年12月31日到期,甲于2000年6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0年9月30日做出判决,判令乙清偿债务,乙未上诉,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债权人甲此后也未向保证人丙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q1: 保证人丙的保证责任将于下列那一日期终止?
年6月30日 年12月31日 年3月31日 年4月15日 年10月15日
q2: 如果债权人甲以诉讼和仲裁以外的方式向债务人乙主张了权利,丙的保证责任何时终止?
q3: 如果债权人没有起诉主债务人,而是直接起诉保证人,结果将会如何? q4: 如果债权人甲起诉后未能从债务人乙处获得充分清偿,随后以诉讼和仲裁以外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结果将会如何?
hypo 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12万元。对此,丙可以取得下列哪些权利? a.可以请求甲赔偿12万元
b.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
c.可以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请求丁、戊偿还
d.可以请求丁、戊各偿还4万元,并可同时请求甲偿还4万元 hypo 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1万元。甲以该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此事,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
q: 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一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一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参阅《通则解释》第131条)
hypo 甲因病住院,其所种植的西瓜大约5万公斤已经成熟而无人料理。邻居乙在未通知甲的情况下,雇人将西瓜抢收后堆放在甲的露天大院中,花费大约500元。乙为抢收甲的西瓜而延误了抢收自己的西瓜,损失约1500元。由于乙抢收甲的西瓜后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致使甲的西瓜遭受日晒雨淋。乙因忙于出售自己的西瓜而未能及时出售甲的西瓜,致使甲的西瓜部分变质腐乱,后销售所得仅为6000元。甲病愈出院后,认为乙将自己的西瓜采收后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而致损害发生,属于侵权行为,应赔偿其损失。乙则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要求甲支付500元管理费并赔偿自己的损失1500元。q: 本案应如何处理?
hypo 甲的机器上的一只曲轴断裂,请乙(运输公司)将该曲轴运送到某工厂仿制一只新的,甲告知乙此事比较紧急,但未告知乙没有该曲轴甲的工厂就不能开工。因为乙的疏忽,运送耽误了时间,甲的停业时间因此延长了几天,使甲遭受了较大损失。甲要求乙赔偿因乙的拖延而使其失去的利润。
q: 甲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为什么?
hypo 某贸易公司与某纺织厂签订一份羊毛购销合同,约定由贸易公司向纺织厂供应羊毛50吨。合同签订后,纺织厂决定将此合同中的30 吨羊毛投入生产,另20吨与另一服装厂签订了转卖合同。后贸易公司违约,致使纺织厂无法按时生产,损失100万元,且使其丧失了转卖合同可获取的利润10万元。纺织厂起诉要求贸易公司赔偿110万元损失。q: 纺织厂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hypo 甲与乙约定,由甲自负路费赴乙所在地授课,时间一天,报酬2000元。出行前,甲被丙所驾之车撞伤,花去医疗费等计5000元。q: 甲得请求丙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hypo 甲被一肇事车辆撞成重伤,肇事司机驾车逃逸。甲被路人送至医院救治,但因家中贫困,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此事经媒体报道后,社会各界向甲捐款达5万元,而甲在医院治疗所花各项费用总计为万元。后肇事司机被抓获。q: 甲是否仍有权向肇事司机请求赔偿?理由?
hypo 甲驾车将乙撞伤后逃逸,丙见乙伤势严重,主动前往救助,但因天黑下雨路滑,丙在救助乙的过程中跌倒,造成骨折。乙妻目睹乙之惨状,精神受到极大刺激,夜晚常在恶梦中惊醒,不久即患上神经衰弱。乙受伤住院期间其名贵手表被盗。因医疗过失,乙病情加重,后经全面体检,又发现已罹患脑瘤,被迫提前退休。乙出院后情绪极度低落,自杀身亡。q: 甲应对以下哪些损害负责?
a.为寻找甲而支出之调查费 b.丙之损伤
c.乙妻之精神损害 d.乙手表被盗之损失
e.乙因医疗过失而致病情加重之损害 f.乙被迫提前退休所产生之损失 g.乙自杀之损害
甲驾车正常直行,乙驾车从自己单位内行驶,撞伤甲车前部。几乎与此同时,另一驾车人丙驾车右拐欲进入乙所在单位,撞伤甲车尾部。甲车前部被撞花去修理费5000元,尾部被撞花去修理费2000元。
q:乙、丙对甲车被撞之损害所应负的责任,应如何负责?
甲乙均为公交车驾驶员,其运营路线相同。一日,甲乙为争抢客源,驾车你追我赶,在马路上高速行驶,将正从人行道正常穿越马路的行为人丙夹死。q:甲乙对丙之死亡应如何负责?
甲乙均有意谋杀丙,乃分别投毒于丙之茶杯中,致丙死亡,但甲乙事前并无通谋。假设
1.甲乙各自所投药量均足致丙死亡;
2.甲乙各自所投药量分别均不足以致丙死亡,但两人所药量加在一起则足以致丙死亡。 q:上述两种情况下甲乙对丙之死亡应如何负责?
甲乙合谋并分工由甲抢劫丙,乙抢劫丁,两人均按计划分别实施抢劫。q:对丙丁之损害,甲乙应如何负责?
hypo
受害人徐某和同事站在单位的门口看某公寓的居民放烟花(徐某单位门口离该公寓约20米远),突然发现有烟花向自己飞来,还没来得及反应,就发现有东西砸在自己鼻子上。徐某本能地握住鼻子,再摊开手时,已是满手鲜血。经医院检查,诊断为:“鼻骨上段完全性橫性骨折”,徐某为此花去医疗费近千元。经查,该公寓当日放烟花的居民多达四五十人,无法辨别是谁家的爆竹炸伤了徐某。
q: 徐某是否有什么办法使其所受损害得到赔偿?
hypo
甲乙素不相识,其分别从不同的方向向同一房屋放火,将该房屋烧毁。假定
1.勘验结果表明,如果不存在另一把火,每把火都足以将整栋房屋烧毁。甲乙放的火实际各烧毁了房屋的一半;
2.勘验结果表明,如果不存在另一把火,每把火都足以将整栋房屋烧毁。但无法确定甲乙各自放的火实际烧毁房屋的比例;
3.勘验结果表明,单独一把火并不足以烧毁整栋房屋,甲乙放的火实际各烧毁了房屋的一半,从而导致整栋房屋被烧毁;
4.勘验结果表明,单独一把火并不足以烧毁整栋房屋,是两把火的结合导致整栋房屋被烧毁,但无法确定甲乙各自放的火实际烧毁房屋的比例;
5.无法确定甲乙各自放的火是否单独即足以烧毁整栋房屋,但可以确定其实际各烧毁了房屋的一半;
6.无法确定甲乙各自放的火是否单独即足以烧毁整栋房屋,也无法确定其实际烧毁房屋的比例。
q:在上述各种情形中,甲乙分别应如何承担责任? hypo 公安人员在追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在杨某的菜地上与犯罪嫌疑人展开搏斗,致使杨的蔬菜被踏坏一大片。事后,杨某要求公安机关对此损失予以赔偿。
q: 杨的请求在法律上能否得到支持?如不能,请说明理由。如能够,如何适用法律?
hypo
甲为一剧场经营者,乙为演员。甲乙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在甲的剧场演出三个月,在此期间乙不得到其他剧场演出。第三人丙明知这一合同的存在,但诱使该演员违反合同,不到甲的剧场演出。
q: 甲能否向丙主张损害赔偿?
hypo
乙为甲之债务人,因欠甲之债务久未清偿,被甲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乙拒不履行,被法院拘留。但在执行过程中,因少数执行人员行为简单粗暴,使乙腰椎骨折。乙因受伤无法管理企业,其企业随后倒闭,乙更无钱还债。甲转而起诉该法院,称其因执行行为导致乙身体受伤,企业倒闭,无钱还款,要求法院承担赔偿责任。q: 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
hypo
甲与乙均为某村村民,甲因在城里购置了房产,遂将其在农村的房屋卖给乙。双方约定,乙先交定金1000元,房屋所有权即归乙所有,待全部房款交齐后,甲交付房屋给乙。
同村村民丙因和乙长期不和,遂对甲威逼利诱,怂恿甲撕毁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改卖他人。甲因而要求退还乙交付的定金1000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乙以甲和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并要求追究丙的责任。q: 本案应如何处理?
hypo
顾客甲到餐馆就餐,顾客乙携其宠物狗来餐馆,并让其狗与甲桌就餐。甲愤而诉至法院。q1: 甲应以谁为被告? q2: 甲应以什么诉由起诉?
hypo
原告赵c,2005年由当地公安部门为其核发的身份证上,其姓名亦登记为赵c。2006年原告申请换发二代身份证时,公安部门以其姓名包含英文字母,不符合公安部《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为由,拒绝为其发放以赵c为姓名的身份证。原告诉至法院,一审胜诉。被告当地公安部门不服,提起上诉。q: 本案应如何处理?
hypo
湖南王跃文是畅销书《国画》的作者,国家一级作家,在全国享有较高知名度。2004年,湖南王跃文发现某书市上正销售一本北京华龄出版社出版的署名“王跃文”的新书《国风》,并打出“《国画》之后看《国风》”的口号,大张旗鼓对外征订。该书在封三内侧以极小的文字注明:王跃文,38岁,河北遵化人氏,职业作家,发表作品近百万字。
经查,《国风》作者王跃文原名王立三,小学文化,是个做煤炭生意的农民。2004年,王立三在湖南书商杨某的授意下,改名王跃文,并按规定在当地重新办理了身份证。此后,杨某利用河北王跃文的身份证,找到华龄出版社出版了署名“王跃文”的《国风》。湖南王跃文以河北王跃文和华龄出版社为被告诉至法院。
q: 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权利?如果是,侵害的是何种权利?
长沙一女教师王朔,于2003年推出“著名作家王朔《不想上床》”。q:长沙王朔是否侵犯了北京王朔的姓名权?
hypo
某电信局在登记电话用户姓名和电话号码时,将某一用户的姓名登记错误,并发布在电话号码簿上,虽经该用户多次交涉,电信局一直未予改正。q:电信局是否侵犯该用户的姓名权?
陈甲、陈乙与陈丙系亲兄弟,陈丙为老大。2000年陈父去世后,陈丙夫妇提出将陈父骨灰盒安葬在附近的绿化带中,遭陈甲、陈乙以及众亲友反对,陈丙妻声称“你们不听,以后我们就不管了。”后陈父骨灰盒一直放在陈乙家中。2003年陈甲、陈乙及陈丙被告知要动迁,三人明知此事将涉及父亲骨灰盒安置之事,却因兄弟矛盾均未主动与对方协商。同年8月,在陈丙未参与的情况下,陈甲、陈乙出资为陈父购置一墓地,未将陈丙夫妇姓名刻在墓碑上。陈丙遂诉至法院,以陈甲、陈乙在碑文上故意漏刻其姓名,损害其人格尊严和名誉为由请求法院判令陈甲、陈乙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并要求将原墓碑更换为新墓碑,按照长幼顺序将陈甲、陈乙以及陈丙夫妇的姓名刻上,原墓碑费用由陈甲、陈乙承担,新墓碑费用由三人平均分担。
q1: 陈甲陈乙是否侵害了陈丙的权利?如果是,侵犯的是什么权利? q2: 陈丙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