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合同7篇
一份合同的制定需要各方充分了解和考虑相关经济因素,以制定合理,合同的制定可以明确交易的监督和评估机制,提高交易的效率和效果,范文社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电子商务的合同7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电子商务的合同篇1
[关键词] 电子商务合同 管辖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被告住所地
[摘要] 因网络自身的特点,使得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对于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以及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与传统合同纠纷相比显得更加复杂和困难,本文提出在我国原有的法律框架下,寻找新的联结点来解决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的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
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在有关电子商务的报告中对电子商务(ec)的定义是:电子商务是发生在开放网络上的包含企业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交易。如果将商务圈定在交易范畴内,那么电子商务只包括不同主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完成的商务活动,所有这些商务活动都是一种交易,都需要订立合同或契约,而不是单纯的信息传递。这种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称之为狭义的电子商务或在线交易(on-line transaction)。在电子商务或在线交易中交易主体往往会以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这种合同我们称之为电子合同或电子商务合同。从实质意义上讲,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并没有不同,都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记载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的方式或形式发生了变化。简单地说,也就是记载合同内容的方式或手段被电子化了。
一、电子商务合同纠纷对传统管辖权理论的挑战
1.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变得模糊
在传统的物理世界中,某一特定法院根据与合同联结点有关的地域范围来确定其管辖权。而在因特网中,网络空间是无边界可言的。人们在网络上可以在瞬间往返于千里之外甚至跨越数国,而本人却无需发生空间上的变化。因此人们无法将网络空间象物理空间那样人为地分割为若干领域。那么法院对于网络空间的管辖权应当如何确定,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2.原告就被告原则的理论困境
原告就被告原则是传统民事诉讼中应当优先予以考虑的管辖理论。但是在网络的“虚拟世界”,被告在很多情况下都不用真实姓名、真实地址等个人资料。这就使得在纠纷发生后,原告要确定被告住所地,从而确定被告所在地法院很难。
3.合同签订地的不确定性
传统的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在传统的合同纠纷中合同签订地的确定方法是: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但在网络交易中,如果双方在电子合同中约定有合同签定地点的,则另当别论。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签订地,我们知道,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并不见面,所有的交易包括电子合同的签订都是在网络上完成的,双方可能知道对方的电子邮箱,但往往不会去了解对方在物理空间中的具体位置,众所周知,当事人只要有一个电子邮箱,无论其在何地,都不影响其登陆邮箱收取邮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为了保证电子合同的效力,可以采取数字签名的方式,但该方式的实施也并没有具体地点的要求,当事人可以在任何地点进行数字签名,从而使与合同无关的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合同签订地,这会使合同签订地具有了不确定性。
4.合同履行地的不确定性
合同履行地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在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中,在线信息产品交易中一种主要的交易产品软件、多媒体作品、数字化文字作品等数字产品,这些无形信息产品均可以通过网络传输、下载实现买卖标的物的“交付”。这种信息产品的标的物——数据电文——被分为若干个数据包,从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系统传送到另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系统,途中可能经过若干个位于不同管辖区的中转服务器,这种网上履行合同的履行地如何判断是互联网对管辖制度提出的重大挑战。
二、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确定的对策解读
1.合同签订地的确定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承载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电子签名法》第12条规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立法主张的是将原有的法律适用于网络交易案件,针对电子商务纠纷中难以判断合同签订地的情况,没有固守网络,而是根据方便法院审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方便法院执行的立法精神,将与交易有密切联系的发件人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作为判断合同签订地的联结点。由此有关合同签订地的判断可采用如下方法:凡合同中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签订电子合同,替代传统合同中的签字盖章,在电子合同中采用数字签名的方式,采用数字签名方式的双方当事人往往不能同时签名,那么必然有签字的先后顺序,那么最后签字的一方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的为经常居住地)为合同签订地。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无论是主营业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往往是与合同纠纷有密切联系的地点。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有关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这些规定,网上履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履行地点;若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3款确定:一方交付信息产品或信息服务,而另一方交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双方均向对方交付信息产品或信息服务的,即存在信息发送地和信息接收地两个地点时,应该确定信息接收地为管辖地。
3.被告住所地的确定
在民事诉讼中之所以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其目的在于,一方面避免被告因原告的诉讼行为而疲于奔波,实现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平等保护;另一方面也便于法院调查取证,传唤被告,强制执行;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原告滥诉,保护被告的利益。在网络合同纠纷案件中虽然交易的双方可能都不使用真实的姓名和地址,这就造成在诉讼中确定被告身份的困难,但是困难并不表明就无法确定被告的身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首先要有明确的被告,只要被告的身份确定了,那么被告的住所地的确定就迎刃而解了。
也就是说对被告身份的确认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更多的是技术问题。在进行互联网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虽然不知道对方真实的住所地,但是可以很直观地知道所交易的网站的ip地址,众所周知,互联网上的每一台主机都有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唯一的ip地址。即使采取虚拟主机或服务器托管的方式也并不影响对ip地址所对应的当事人的确认。也就是说,ip地址网址具有相对稳定性,网址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其位置是确定的,它的变动要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依照一定程序来进行。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网址来确定被告的身份从而确定被告的住所地。
参考文献:
[1]张楚:电子商务法教程[m].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p2,p4
[2]黄川:民事诉讼管辖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p125
[3]顾云峰:网络侵权行为司法管辖权初探(上)[j].电工知识产权,20xx,12:p38~42
电子商务的合同篇2
一、电子合同的概述
(一)电子合同的定义
电子商务贸易活动的蓬勃发展,也促进了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更新。电子商务与传统的贸易活动不同,其自身的独特性也为我国合同法的制定构成了挑战。就电子商务法应当属于何种部门法的问题,学术界的观点也各部相同。李世石认为应当将其纳入到商法的分支中;学者田文英则认为应当将其归属于经济法的分之下。笔者认为,从广义的层面来说,电子商务法指的是与电子商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总和;从狭义的层面来说,则指电子商务活动中每个环节的相关法律。而无论是何种分类方法,都未影响到其对我国传统法律体系产生的冲击,不仅包括经济法,还包括行政法等部分发。除了实体法需要加强规范之外,程序法也需要不断完善。
(二)电子合同引发的问题
实践当中,电子商务活动主要经历了三个过程:首先需要发出邀约,寻找客户交谈;其次需要订立合同;最后支付合同价款。由此可见,从本质上来说,传统的贸易活动与电子商务贸易相同,只是两者运营环境、方式有所差异。
因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合同签订的方式、环境都发生的改变,也就是说我国的合同法也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1.合同訂立过程
关于当事人的要约以及承诺的问题,与传统合同确认方式不同电子合同主要通过计算机自动化办公来处理,这样的确认方式能否反映出双方当事人内心真挚的意思表示,都是值得商榷的问题。同时因为计算机整个操作流程很迅速,所以要想社会要约也很困难。面对这样的情况,合同法需要加强对合同成立方式的规范。
2.合同的形式
电子贸易活动无书面合同,双方都是通过计算机来完成整个交易流程。双方之间以计算机中储存的电子凭证为合同证据,而电子凭证是否与纸质凭证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每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也有所差异。
3.电子合同的效力
随着网络交易活动的日益频繁,对网络交易的监管也越来越困难。电子商务活动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存在网上的,或者邪路国家机密的行为,这些都应当受到法律的禁止。因此在法律完善的层面,应当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约束和监管,能够有效地做到防患于未然。
4.合同的签名
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通过互联网完成交易活动,而双方也只能根据各自披露的信息来判断每个人的情况。因此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也存在着冒用他人名号、虚构交易、未定期付款等行为,这些都为电子贸易活动构成了威胁。在这样的背景下,电子签名活动应运而生,同时相关的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健全。
二、电子商务背景下合同法的创新与完善
(一)合同书面形式的问题
早期电子商务贸易活动出现的时候,关于合同形式问题主要有两种解决方案:一种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就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另一种处理办法则是将电子合同作为书面合同的一种类型,与电子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随后的几年,学者开始探讨研究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之间的关系,即电子合同能否满足传统和他那个的目的需求。而根据不同学者对传统书面合同的研究,发现书面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功能:①文件内容的稳定性;②文件的'可复制性,即可以有副本的存在;③当事人签字肯定文件的效力;④合同形式符合法律明文规定。
通过对传统纸质文件功能的分析,可以看出电子合同同样可以满足这些功能,尤其是长久保存的功能。同时电子合同也引入了电子签名的功能。
对比分析我国的《合同法》与联合国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可以看出:前者对书面合同的部分规定同样适用于电子合同,但是整体来说比较简单;但是后者则强调了数据文档需要具备可读性、可以方便日后的调取。笔者认为我国的《合同法》正是少了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即扩大书面合同的范围,同时也需要对电子合同功能做出明确要求,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二)合同的签订问题
在虚拟交易中,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可以通过聊天、电邮等方式表示,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目前争议的话题在与鼠标点击能否构成意思表示。笔者认为鼠标点击可以作为意思表示,因为商品首先以电子文件的方式呈现在客户面前,而当客户顺着文档指示做出点击行为时,则意味着其做出了相应的表示。我国的《合同法》中奖电子文档归为书面形式的类别中,因此点击可以视为书面确认。而对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来看,电子贸易中多数表现为广告形式,并且在广告中明确标出了库存数量,以及对对方的资信要求等,这些可以视为要约邀请。我国针对合同承诺的规定那个是:有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进入系统则视为到达;无特定系统的,则首次进入收件人系统的任何时间点,视为到达。这条规定并未对“特定系统”的定义做出明确规定,应当加以明确。
三、结束语
电子贸易的频繁化,也促使了电子合同数量的不断增多。作为最新出现的合同形式,法律对电子合同的约束并不完善,使得消费双方在合同订立以及履行的时候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当下有必要针对电子合同的特征,从合同形式、签订等多方面创新法律规定,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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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懿美、庆辉.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研究[m].北京:中信出版社,20xx,第58~64.
[3]吴佩江、王瑞飞.电子商务法律[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xx,第312~317.
电子商务的合同篇3
甲方:
联系人:
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人:传真:
电话:电子信箱: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负责甲方旗下淘宝商城奇淘网(名称可变更)在淘宝网的推广、营销、运营以及其他电子商务服务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原则
双方秉承充分信任、在变化中共同发展、谋求共同利益的原则就奇淘网在淘宝商城的整体电子商务市场运作进行充分合作。
第二条、合作期限
双方的合作期限自20__年8月1日起至20__年2月1日止。
第三条、乙方服务内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负责奇淘网的运营咨询顾问服务,并向甲方提供如下电子商务服务:
1、根据甲方的要求并在不违背淘宝商城的经营规则下负责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管理、订单管理、数据库管理、客服销售管理、淘宝后台管理等)的操作流程,确保专卖店前期的正常运作,并负责培训团队,以保证专卖店后期的正常运作。
2、负责的店铺申请进驻、产品拍照、页面设计、网店装修、商品上架等建设工作(中间所产生的第三方费用需甲方承担)。乙方上述所有的建设工作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能对外公布。
3、根据甲方的要求,负责为的运营(包括但不仅限于营销推广、促销策划及活动页面设计、年度营销活动规划、阶段促销活动、淘宝主题活动、店铺自身推广活动等)的提供顾问指导服务,负责将运营经验传授给甲方团队。
4、配合甲方建立仓储并根据营销计划及时采购,确保库存充足;对孟浩专卖店售出的商品提供仓储、分检、包装、发货管理及物流对接流程的梳理;并负责专卖店的售后服务工作流程梳理,包括但不限于教导商品退换货等工作。
5、乙方预计6个月内对甲方运营团队培训完毕,使得甲方团队能独立操作店铺日常营运、营销、维护、销售等工作,乙方退出运营培训。
第四条服务费用:
1、乙方运营顾问服务期6个月,合计总费用为50000元(伍万圆整)。
2、付款时间: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内预付总费用50%,即人民币贰万伍仟圆整。剩余50%在合同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
3、付款方式:现金支票、现金或银行汇款,乙方指定的收款帐户为:
开户名称:奇淘网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委派具有相关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成立专项服务团队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电子商务服务。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3、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款项及时付款,否则视甲方违约。如有违约,甲方须按未付金额的日%违约金向乙方支付。
4、在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甲方须给予一定协助,包括向乙方提供每季度产品知识培训、产品素材等。
第六条、保密责任
1、对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任何物品、资料、文件、公司讯息及数据等(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与物品"),甲方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除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外,不得在任何场合对任何个人、商号或公司泄露保密信息与物品,不得运用保密信息与物品为其他商品做促销或广告。
2、本协议终止时,将保密信息与物品归还乙方,或者按照乙方的指示予以销毁。
3、本协议终止后,甲方需继续遵守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3、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体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子商务的合同篇4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世界互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双方合作建立官方电子商务网上商城淘宝第三方电子商务销售渠道(以下简称网上合作平台)的运营外包服务达成如下协议,并愿意在此基础上双方共同遵守,精诚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发展。
第一章 总则
1. 合作内容:甲方是拥有包括 xxxxxx 品牌、设计、生产、经销及零售实体。乙方是一家专注于从事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2c)外包运营的公司,乙方以自身的技术实力和在电子商务方面的运营经验和能力,双方合作运作以销售甲方拥有的品牌商品为目的的电子商务平台。
2. 合作条件:甲方品牌在互联网上的商标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再授权,以及产品的分销权、零售权。乙方拥有建设并运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网上商城(b2c)的能力;
3. 合作方式:甲方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实体店铺的形式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可授权的品牌商品,乙方为甲方该项业务提供外包运营服务,该外包运营服务包括网店建设、网店运营、广告推广、客户服务、收款结算等服务。乙方负责,物流配送、甲方授权乙方在淘宝、拍拍平台的网络销售经营权,甲方授权乙方开立 xxxx 品牌淘宝、拍拍的专卖店。除上述甲方明确授权的网站外,乙方不得在其它网站经营甲方的品牌。双方建立电子商务战略合作关系。甲方并按本协议第三章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建设及运营服务费;
4. 双方约定:淘宝商城专卖店上线时间为: 年 月 日
淘宝旺铺 :年 月日
5. 双方约定:拍拍旗舰店上线时间为: 20xx 年 4 月1日
6.合作区域:中国大陆;
7.合作及授权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二章 权利及义务
a.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保证在互联网上所销售商品的合法性,并对所提供的所有产品承担所有责任,包括并不限于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等;
2. 甲方制定网上合作平台的产品零售指导价格。乙方承诺不以低于甲方零售指导价的价格出售。甲乙双方共同制定面向会员的促销原则,乙方可在该原则下制定促销计划,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具体促销计划。
3. 甲方负责提供网上合作平台所售商品并保证稳定的库存。
4.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为建设网上合作平台所需要的有关产品图片、信息、介绍、市场及宣传等文档内容;甲方负责协助办理网上合作平台经营许可的各种资质。
5. 甲方有义务依照双方共同制定的客户服务规范对网站销售的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
b.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 乙方拥有非甲方提供的网上合作平台的后台信息系统、操作规范等的知识产权;
2. 乙方应确保乙方运营的网上合作平台的信息系统性能满足合作需要的技术规范。
3. 乙方不得在线下销售甲方提供的货品。
4. 乙方保证妥善保管代销货品。在乙方保管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毁损(不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的损失。
5. 乙方负责网上合作平台的网店设计、网店建设、网店运营、网店推广、电话客服。
6. 乙方应于每周结束的次日,每月结束的三日内,每年结束的次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每周、月、年的销售报表、销售分析、退换货分析、当前库存数据分析以及客户浏览记录和购买习惯分析。
7. 乙方应在甲方书面批准的的市场推广方式内开展推广活动;
8. 乙方负责第三方网上商城的日常推广、节庆等特殊促销活动的策划及实施,但需得到甲方书面批准。
10. 除本合同明确授权外,乙方不得在其它场合使用 xxxx 品牌,不得再授权其它单位网络经营 xxxx 品牌。乙方不得销售任何假冒或仿冒 xxxx 品牌的产品,不得做出任何侵害 xxxx 品牌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及侵权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11. 乙方在销售活动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权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得损害甲方权益,不得做出有损 xxxx 品牌形象的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三章 网店建设费及收益分配
1. 甲方须向消费者开具商品销售发票。
2. 甲方因在合同签定日支付10000元给乙方作为,网店平台建设费(图片拍摄 图片优化 网店整体设计等)
3. 甲方同意乙方提取甲方产品的销售差额和佣金作为收益。
3.1佣金:甲方同意乙方从实际销售出去的甲方产品零售指导价格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乙方的外包服务报酬。 佣金=实际销售出去的产品的零售指导价格×5%的佣金比例。
3.2销售差额:甲方允许乙方在甲方批准的产品零售指导价格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销售,并将该销售差额作为乙方的收益。销售差额=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产品零售指导价格。产品实际销售价格指产品实际销售给终端客户的价格;产品零售指导价格是甲方制定并与乙方结算的价格。
4. 配送与结算
4.1关于商品的物流配送方式双方约定:由甲方负责仓储和对消费者的发货。产品的所有权在销售给消
费者之前均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享有产品的所有权。
4.2乙方在客户服务时接到客户反映发现有甲方多发、错发的货物的,应做好详细记录,同时应立即通知甲方。
4.3甲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售出商品提供无条件退换货服务,对非商品质量问题(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售出商品提供7日内可退换货服务、15日内可换货服务。甲方通过乙方售出的商品,由乙方代表甲方为购买用户完成上述售后服务。
4.4淘宝商城网店申请时,乙方按照淘宝商城规定交纳所需费用,保证金 = 10,000元(用于交易纠纷的赔付) 服务费 = 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 + 技术服务费年费。
4.4.1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 = 支付宝成交额(不含邮费)×商品对应的技术服务费率;
4.4.2技术服务费年费:6000元/年(商户需在入驻时一次性交纳);
4.5双方以自然月为对帐结算周期,乙方财务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一对帐周期实际发生的结算金额对帐通知单,甲方在收到乙方对帐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将对帐通知单回执返回至乙方。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对帐单有异议,双方可通过对帐方式进行核对。双方对结算对帐单确认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在每月 15 日至 20日期间向甲方帐户汇入上月的货款(扣除当月的佣金)。
5. 乙方向甲方快递对帐及相关资料等快递费用及运输费由甲方承担。
第四章 业务运行与客户服务
1. 市场推广包含以下方面:
1.1互联网推广:乙方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网上推广方法进行业务推广;
1.2呼叫中心:乙方可以通过语音交互平台、传真、电话中心客服人员进行电话外呼销售;
1.3媒体推广:包括报刊广告、邮购目录、宣传手册、海报张贴、小礼品等:
1.4其他推广:包括与移动运营商、互补品牌合作推广、与有关商家合作推广、登门访问、参加展示会、客户服务见面会等。
乙方提交相应的推广提案给甲方,在获得甲方的书面批准及相应的支持下进行以上各种推广方式。甲方可视乙方的销售业绩,给予乙方相应的市场推广费用及促销支持,具体由甲方制定。
2. 甲乙双方应当建立项目执行小组,该小组包括:
2.1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负责合作期间的项目协调与沟通;
2.2编辑:乙方负责制定官方网上商城推广计划、广告页面、以及投放,甲方负责相关产品文案及推广时所用礼品等。
2.3技术:乙方技术人员负责向甲方提供甲方进行业务运营分析所必要的运营数据。甲乙双方技术人员对此数据进行定期维护。乙方按照双方商定的官方网上商城技术规范负责运营,甲方负责监督。
2.4仓存:甲方负责向乙方定期提供所有可销售商品的详单,并根据补货清单安排配货。
2.5财务:乙方财务人员负责定期对官方网上商城所售商品对账、结算,确认乙方佣金金额。
2.6客服:甲乙双方共同制订官方网上商城的客户服务规范。乙方负责执行,甲方负责监督。
3. 客户退换货服务
3.1甲方应负责为用户提供合格的商品。
3.2甲方应对官方网上商城用户提供退换货服务,
第五章 商业保密条款
1. 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公开或未公开的任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计划、销售计划、奖励政策、客户资料、财务信息等,以及非专利技术、设计、程序、技术数据、制作方法、资讯来源等,均构成该方的商业秘密。
2. 保密:双方对在本协议下知悉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
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的商业秘密,非经另一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一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全额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如果损失难以计算,则按 1 万元计算。
3. 本协议终止后至少3年内,双方仍然负有本条款项下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六章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造成本合同约定的合作业务无法经营或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经通知纠正后15日内仍未纠正的,视作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违约方仍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2.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设备的正常运作,如完全因乙方技术设备原因给消费者造成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3. 如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技术故障,进而影响服务的不能履行或履行延误,从而导致消费者理解错误而造
成的任何损失,双方均不负责任。
4. 不可抗力:在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协议的履行直接被影响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故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5. 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承担逾期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超过十五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因为对方过错所致支付延迟,则支付方不承担此违约责任。
第七章 争议解决方式
1. 一切由执行合同引起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 本合同未涉及的部分,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协议的生效、终止及其他
1.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一年。协议期满前一个月若双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延期期数没有限制,直到双方提出异议为止。
2. 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双方不再续签新的合同的,则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的7日内清除完毕网站上的所有 xxxx 品牌标志和广告宣传,并将甲方产品和其它属于甲方的财产完好地归还甲方。
3. 对本协议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4. 本协议及其附件为中文本,共肆份原件,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为凭。
5. 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对协议及附件的任何变更或修改均以书面形式确认,并需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甲方(盖章):
授权签字:
签署时间:年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名称:
月日 乙方(盖章):
北京世界互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授权签字:
签署时间:
年月日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名称:北京世界互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电子商务的合同篇5
甲方(供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需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合作期间的所有妇幼产品在乙方电子商务网站进行销售签订本合同,并就如下条款达成一致:
1、 产品订购
1)乙方向甲方递交的订单形式包括:电子数据订单形式、电话订单形式、口头订单形式均适用于本合同。
2)乙方以上述形式之一向甲方发出订单的,甲方应在接到订单后不超过1日内答复乙方,并与订单确认后按时准备货物,等待乙方采购员上门收件。甲方在1日前无法供货,乙方有权撤销或变更订单。
3)甲方负责将订单列明的产品,按照约定的时间准备好。产品在交付给乙方并验收前(验收以乙方的入库单据为准),一切风险及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4)甲方保证以吊牌价格的 折提供质量最好的产品,并承诺交付的产品和样品完全一样,产品清洁、包装完好、适宜销售,不得有任何包装损坏或潮湿、变色影响产品正常销售的问题。
5)乙方收到产品后进行数量、型号、规格等表面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所交付的产品与订单要求不符或外包装破损等,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3日内办理退换货事宜,否则乙方有权自行处理该产品。
2、货款结算
1)结算方式:甲方给予乙方一个月账期,账期的计算起点为每月1号;乙方应于每个周期届满后,根据经甲方确认已售出的商品数量,乙方支付当期货款;上述货款支付日期如遇到节假日顺延。
2)货款结算方式为:
1、现金;
2、电汇
3)法定节假日乙方不办理结算,账期未满或遇节假日,结算期顺延至次周。
4)合作期内,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问题、残次品、滞销品)乙方向甲方退换的产品,甲方应在5日内将产品调换到位,逾期未调换,乙方有权在下次货款结算中直接扣收。
3、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甲方按照合约定交付产品。
2)乙方将甲方的产品资料上传到网上,甲方应配合乙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样品拍摄图片。
3)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包括赠品)不存在虚假宣传或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
4)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来源正当合法,不会涉及到水货、假货、旧货。
5)甲方应当给乙方提供产品的说明、图片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提供产品样品供乙方拍摄图片,如有产品更改保证、图片等,应该及时通知甲方更新网站资料。
6)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各种促销活动,有支持乙方在网站进行团购促销宣传的义务。
7)甲方应按合同附件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关资质材料,保证真实可靠性,如提供虚假资质文件,则本合同自动解除,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损失。
8)所有新上市产品甲方需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提供新产品的样品,以便乙方拍照使用。
4、违约责任
若因缺货原因造成乙方客户发起赔偿维权所需赔付款由甲乙双方各付一半。
5、保密条款
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在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所有商业信息以及相关资料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事先书面同意,一方不得以履行本合同为外目的的使用秘密信息,若违反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终止合同
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在下述任一情况下终止:
1)通过双方共同书面协议;
2)如果另一方完全因其责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未履行其义务,程度严重,并且在收到未违约方的书面协议后_15_日内未能消除违约影响或采取补救措施,在此种情况下,非违约方应给另一方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7、其他约定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本合同未经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双方更具合同情况就相关事宜可再行签订其他附件。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 月 日 起止 年 月 日止,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子商务的合同篇6
甲方:_________县电子商务孵化中心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认真考察和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就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及用途
1、出租标的位于_________电子产业园 楼第 号房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
2、乙方租赁该标的只能用于经营电子商务,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本合同租期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次租赁期满后,如乙方希望续期,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另行订立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甲方须优先租赁给乙方。
第三条 各类费用及交付方式
1、为鼓励入驻电商经营户,在合同期内免收房屋租金。
2、乙方免交物业管理费、水费、公摊建筑照明费、公共设施使用费等。
3、乙方每月按照所租赁房间的电表实际读数向甲方缴纳电费,每月25日前向甲方缴纳上月电费。
4、乙方在入驻前向甲方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合同到期,原合同中保证金抵冲现在应支付的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并按本合同履行约定的责任后7日内,甲方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保证金 元/间。
第四条 出租房屋交付
1、自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之日起 日内,双方进行房屋交接。
2、房屋交接时甲乙双方在《租赁资产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该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是双方合同终止时交接的依据。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完善的办公场所,提供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保证房屋能够满足企业经营需求(包括供水、供电、照明等)。
2、甲方应积极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物流方面,甲方按照统一的协议价格向乙方提供物流快递配送服务,尽量降低物流、快递配送费用。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本园区所提供的各项配套服务,除入驻经营户外其他经营户和人员不得享受甲方所提供的管理服务。
2、乙方须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参加甲方举办的大型活动,配合甲方做好政府接待和检查。
3、乙方须按时缴纳各类费用,逾期收取滞纳金。
4、为充分利用房间,乙方不得长时间闲置房间,乙方应在入驻产业园半年内实现满员经营,每月应随业务发展及时补充人员。
5、乙方在所租赁房间内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存放货物,需存放货物的须经甲方许可,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危化品等违禁货物,存货面积不得超过房间面积的10%。
6、乙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如被有关执法部门查处,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7、乙方不得窃取或泄露产业园及其他经营户的商业信息,不得随意从其他经营户争夺货源和员工。
8、乙方独立办公,自主经营,不得利用甲方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或违法乱纪活动。
9、乙方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利用产业园网络从事有害国家网络安全的活动,如造成危害性后果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0、租赁期限内乙方应保证租赁物及所用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有保证生产经营安全的义务,甲方有监督管理权力,凡发现乙方存在安全经营隐患的,甲方有权书面告知乙方,责令乙方进行整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1、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间结构,不得转租、转借、抵押、出让所租赁房间。
12、乙方有义务保持所租赁房间内的卫生清洁,工作人员着装整齐。
13、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须于合同终止前 日内清理物品,腾出房间,与甲方完成交接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电费的,须从缴费截止日起,每天向甲方缴纳其应缴费用10%的滞纳金,甲方有权停止水电供应和物业服务,且有权终止本合同。
2、乙方的隔间无人经营时间超过10天的,须向甲方提供书面材料说明,未提供说明的甲方按照5元/日/㎡的标准收取无人经营时间段的租金,且甲方对房间内物品享有留置权,所缴纳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3、乙方应保持人员稳定,保证每人占有不高于5平方米的办公面积。因人员变动导致不能满员经营的,乙方应在六个月内补充到位。
4、乙方应爱护使用甲方提供的办公设施和公共设施。如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提供的设施损坏的,所租赁房间内设施按照《租赁资产交接清单》上标明的价格进行赔偿,公共设施按照园区管理办法规定照价赔偿。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须提前一个月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3、因政策调整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4、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附件:《租赁资产交接清单》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号码 : 电话号码: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租赁资产交接清单
交接房间编号: 楼 号房间
交接房间装修状况:吊顶: 墙面: 地板:
接房间当前电表示数:
四、交接房间钥匙套(把)数:
五、交接房间内设备详细状况:
名称
数量
单价
总价
状 况
搬入
搬出
甲 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电子商务的合同篇7
甲方:
乙方:
甲方系中国石化物资采购电子商务网站(以下称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公司,乙方系中国石化供应商网络成员单位,是电子商务平台的供应商用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就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有关事项签订本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及条件
1. 甲方向乙方提供电子商务平台使用服务,具体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信息在线管理、网上报价、竞价、在线投标信息反馈等,以电子商务平台实际提供功能为准。
2. 甲方负责开发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前款所述电子商务平台各项功能,并提供工作日8小时工作时间内的技术支持。
3. 乙方可使用电子商务平台从事中国石化物资采购有关的商务活动,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石化供应商管理要求。
4. 乙方应对电子商务平台用户名、登陆密码等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
5. 乙方应在使用电子商务平台遇到任何信息错误、系统故障、功能瑕疵时,及时寻求甲方技术支持,提供使用情况反馈,以便甲方解决系统问题,完善系统功能。
6. 按照中国石化供应商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乙方被中国石化停止供应商交易资格时,如其当年实际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时间不足6个月(含),使用费将按6个月计收,当年剩余使用费由甲方退还给乙方。
7. 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支付使用费,甲方可在当年7月1日起向乙方发出催付通知,乙方应在收费截止日期30个日历日内完成使用费支付,否则甲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电子商务平台使用资格,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供应商交易资格。
第二条 费用与支付
1. 乙方同意按年度向甲方支付电子商务平台使用费(以下称使用费)。
2. 年度使用费标准为3000元人民币/年。甲方可以根据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维护需要调整使用费标准。
3. 支付方式: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或根据甲方要求,将当年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并应在次年起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按同样方式支付当年使用费。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4. 发票
甲方收到乙方使用费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寄出全额增值税发票,乙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及邮寄地址为:
第三条 承诺与保证
1. 电子商务平台以满足中国石化网上物资采购需要为建设及运行目的,甲方不对电子商务平台功能满足乙方特定商务目的提供任何保证和承诺。
2. 在收到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一条第5款提出的支持需求及使用反馈后,甲方应及时处理、解决,但甲方并无义务同意乙方以不可抗力、电子商务平台错误、故障、瑕疵为由拒付或要求退还使用费、要求甲方承担导致乙方丧失交易机会责任的任何要求。
3. 除本合同明确约定以外,甲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形式的.承诺与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密
1. 甲方对乙方数据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或甲方内部未被授权的人员,并应采取保密措施保证数据信息不被第三方知悉。
2. 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收到国家有关司法机关正式要求时,甲方对外提供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不受限制。
3. 乙方不应将对电子商务平台系统功能的了解用于使用平台以外的任何目的。
第五条 变更及终止
1. 甲、乙双方可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经授权代表签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 如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另一方有权经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
3. 如甲方对年度使用费标准做出调整,应在下个年度支付期间前通知乙方,如乙方不同意该标准调整,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 如乙方经甲方催付仍不支付使用费,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六条 生效及其它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4. 因本合同履行及解释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